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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王志国,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被告:王峰,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王志国诉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