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王志国,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被告:王峰,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王志国诉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