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6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2年11月23日生,住太和县。被告:范某,男,汉族,1961年1月7日生,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