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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6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2年11月23日生,住太和县。被告:范某,男,汉族,1961年1月7日生,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