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姬某某,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人民陪审员 陆 扬人民陪审员 王元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