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建明与赵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明,赵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74号原告赵建明,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林国雄,华安县沙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义平,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明与被告赵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明撤回对被告赵义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由原告赵建明负担。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立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