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徐某,男,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杨某,女,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徐某甲。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期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至今分居已一年,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徐贵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年纪尚小,不同意离婚。原告徐某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徐某甲。被告杨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徐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期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多进行情感沟通与交流,相互关爱,互谅互让,相互宽容,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同时原告徐某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