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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69号申请人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周兴亮。申请人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遗失其持有的平安银行佛山分行集中作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3070005130775658;金额:150000元;出票人:佛山市何氏协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中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出票日期:2014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