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华礼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国华礼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34号原告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185号801、802房。法定代表人何颂国,总经理。被告武汉国华礼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87-189号3层1号。法定代表人朱军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华礼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汉国华礼品发展有限公司40594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汉国华礼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94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