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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素琼申请执行左孝武、樊素容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512号张素琼申请执行左孝武、樊素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张素琼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