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素琼申请执行左孝武、樊素容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512号张素琼申请执行左孝武、樊素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张素琼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