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164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华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4月3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红、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妻石某在华容县团洲乡团北村抢排堤上栽植了一些杨树,被害人卢某担心该杨树对自己的鱼塘造成影响,故折断了部分树苗。2015年3月12日晚6时许,卢某骑摩托车经过村民华某家门前时遇见石某,石某便问卢某是否折了自己种植在抢排堤上的杨树,卢某表示是自己折断的,由此两人发生争吵至斗殴。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子刘某乙听到争吵后便从家中冲出来与卢某厮打在一起,在场村民华某、钟某、陈某便劝解并将卢某拉上摩托车要其回家,而此时石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又冲上来拦住卢某并用手打卢某的头部,卢某遂下车冲进华某家拿出一根扁担朝身边的刘某乙打了两扁担,被告人刘某甲见状便和石某抓住卢某,并和刘某乙从地上捡起石头击打卢某的头部,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乙、石某见卢某头部出血后才停止殴打。经岳阳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头面部头皮裂创,属轻伤二级。刘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表皮剥脱伤属轻微伤,石某的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另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卢某向本院提交了对刘某甲的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华某、陈某、钟某、石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登信息、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及照片、检查笔录、调解协议、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