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俊标与王甫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标,王甫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杨俊标,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老村行政村竹元自然村。被执行人:王甫财,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三胜行政村蔡坝自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甫财银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