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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俊标与王甫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标,王甫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杨俊标,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老村行政村竹元自然村。被执行人:王甫财,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三胜行政村蔡坝自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甫财银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