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应传与周如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传,周如兵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01号原告:张应传,职业不详。被告:周如兵,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传诉被告周如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传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传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应传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