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兵武与王军、张玉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武,王军,张玉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王兵武,住定州市。被告王军,住定州市。被告张玉倩,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武与被告王军、张玉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武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王兵武负担。审 判 长 邢惠民审 判 员 尹红雷代理审判员 华国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渠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