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邓红普、杨青珍与白应全、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红普,杨青珍,白应全,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09-1号申请执行人邓红普,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杨青珍,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白应全,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白雪峰,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40万元,案件受理费4012.5元,执行费5960元,合计409972.5元。但被执行人白应全、白雪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白应全、白雪峰的银行存款40997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