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山东省单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本区河雅路氧气站旁平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河南省原阳市人,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依法从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存款175217.94元,2015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购车款80974.43元、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225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