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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祝合先、祝秉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祝合先,祝秉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410号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桂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铁塔,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合先。委托代理人杨淑敏,。被告祝秉新,。原告与二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铁塔、被告祝合先及委托代理人杨淑敏、被告祝秉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村民,原、被告在1999年4月10日签订协议,将位于村东小台土地三亩承包给被告祝合先使用,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10年,自1999年至2008年。2008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将上述土地返还原告、没有交纳任何费用,也没有延长承包期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除地上物归还承包土地。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村东小台违法占用的三亩土地及育苗小棚占用的土地,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祝合先辩称,原告称占用3亩土地不属实,合同上承包地是1.7亩,没交任何费用也不属实。虽然承包合同是我与原告所订,但签订合同后把这块承包地换给祝秉新,大棚是祝秉新建的,至今都由祝秉新种植,我没有大棚。关于赔偿问题应由原告和祝秉新协商。被告祝秉新辩称,原告从来没有找过我,也没和我协商。在2014年12月30日原告将我现在种植的大棚地承包出去了。村里其他种植大棚户拆了,原告给每户给补偿2000元,还另给2亩地。我同意腾清,但要到2015年7月1日。另外,要求原告补偿我5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村村民。1999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祝合先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被告祝合先承包原告村东小台地1.7亩,用于建蔬菜大棚。承包期限自1999年至2008年。承包费1999年至2002年每亩每年40元,2003年以后承包费随着乡统筹、村提留、农业税的增减而增减。还约定合同到期被告祝合先负责土地复耕。合同签订后,被告将上述承包地1.7亩置换给被告祝秉新。祝秉新在置换的地块上建蔬菜大棚种植蔬菜。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无争议。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合同,被告祝合先未按约定拆除蔬菜大棚复耕交还承包土地,该承包地仍被被告祝秉新占用至今。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原告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将集体所有的56亩(包括被告承包到期的1.7亩大棚地)土地进行招标承包,并在村中张贴了公告,二被告未投标。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祝合先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将土地交给被告祝合先使用,祝合先将承包地与被告祝秉新置换应经原告同意,被告祝秉新已实际使用多年,视为原告对二被告之间土地置换的认可,置换期限应以承包期为限。合同到期后被告祝秉新应将置换的承包土地交还原告。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地是1.7亩,二被告对此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祝秉新拆除蔬菜大棚,两个育苗小棚,返还3亩承包地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支持返还1.7亩承包土地,1.7亩土地上的蔬菜大棚应拆除。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一款、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与被告祝合先置换的原告村东小台1.7亩承包地,1.7亩承包地上所建蔬菜大棚自行拆除。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祝秉新担负。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一款、三款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五)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