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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海军、梁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海军,梁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龙升商业街13栋1单元5层。法定代表人梁发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海军,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梁丽华,女,汉族,1979年09月09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海军、梁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汪海军、梁丽华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海军、梁丽华在相关部门的款项人民币227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