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4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梁培建与王海、李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培建,王海,李旭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4906号原告:梁培建,男。委托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攀,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男。被告:李旭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培建诉被告王海、李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培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培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培建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