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肃清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清初字第52号原告吕某,女,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