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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兴煜,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尚未向被告张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原告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