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义兵与袁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兵,袁和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96号原告周义兵,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被告袁和平,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兵与被告袁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和平已经将租金支付给了原告周义兵,故原告周义兵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义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义兵负担。审判员  叶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