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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业霞与王四平、杨清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霞,王四平,杨清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刘业霞,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四平,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西湖管理区。被告杨清玲,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西湖管理区。原告刘业霞与被告王四平、杨清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彪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业霞及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四平、杨清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5日,被告王四平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杨清玲的湘JOWY**小型轿车沿X044线由西向东行驶,11点35分许,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永福村地段时,湘JOWY**小型轿车右前角与原告和胡丽先二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和胡丽先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查勘认定:被告王四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胡丽先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湘JOWY**小型轿车未购买任何保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792.27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被告王四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胡丽先无责任的事实;3、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书、病案资料、医疗费票据。拟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开支医药费的事实;4、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其结论为:不构成伤残(其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30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住院期间医疗费及出院后门诊治疗期间医疗费按实际所需,后期治疗费用500元左右),开支鉴定费800元的事实;被告王四平、杨清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被告王四平、杨清玲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并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2014年5月5日,被告王四平驾驶湘JOWY**小型轿车沿X044线由西向东行驶,11点35分许,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永福村地段时,湘JOWY**小型轿车右前角与原告刘业霞和胡丽先二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业霞和胡丽先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查勘认定:被告王四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业霞和胡丽先无责任;2、原告刘业霞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开支住院医疗费2224.2元,门诊治疗费1128.07元。其伤情经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不构成伤残(其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30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住院期间医疗费及出院后门诊治疗期间医疗费按实际所需,后期治疗费用500元左右),开支鉴定费800元;3、湘JOWY**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杨清玲,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王四平驾驶该车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本案争执的焦点:一、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二、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三、原告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关于焦点一、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被告王四平驾车与原告刘业霞及胡丽先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四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业霞及胡丽先无责任。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关于焦点二、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原告刘业霞因交通事故的损失有:1、医疗费3852.27元(住院医疗费2224.2元+门诊治疗费1128.07元+后期治疗费5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4天×30元/天);3、陪护费320元(4天×80元/天);4、误工费2400元(30天×80元/天);5、鉴定费800元;6、交通费酌定500元;合计7992.27元。关于焦点三、原告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被告王四平驾车与原告刘业霞和胡丽先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四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业霞和胡丽先无责任。原告刘业霞要求被告王四平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刘业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清玲将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湘JOWY**小型轿车交由被告王四平驾驶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四平、杨清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四平赔偿原告刘业霞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992.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清玲对被告王四平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业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四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