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廖先英与卢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先英,卢荣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廖先英,女,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黄存敦,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肖南琪,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卢荣娥,女,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先英与被告卢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先英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该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先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廖先英负担。审判员 张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