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委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慧芳与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芳,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委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吴慧芳,女,汉族,甘肃省人。被执行人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吴慧芳与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从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前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吴慧芳8万元,利息22200元。案件受理费10555元,减半由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277.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嫌集资诈骗,故该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委字第0002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