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邹某。委托代理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邹某的委托代理人闫海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08年原被告自行相识、相恋,在一起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小事发生口角、打骂,现两人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邹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儿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家庭财产归王某乙所有,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邹某于2008年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王某甲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在生育了一名子女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并对家庭担负起责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明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