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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胜凤与青岛爱普泰气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凤,青岛爱普泰气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张胜凤。委托代理人秦晓英、赵其艳,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爱普泰气动技术有限公司,驻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雪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星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镇,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张胜凤诉被告青岛爱普泰气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凤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