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向东与涂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东,涂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399号原告向东,男,生于1989年11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涂姣,女,生于1993年6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东诉被告涂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高建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0元,由原告向东负担。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