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肖某。被告刘某。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润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年结婚,婚后生一子。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吵架打仗。被告不过日子,游手好闲玩钱赌博,酗酒成性酒后对原告非打即骂。目前分居近一年,感情完全破裂。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家庭财产及返还嫁妆。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结婚几年来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虽然有小矛盾,但总体感情很融洽,尤其是有了孩子之后。我珍惜家庭,原告说我赌博酗酒不是事实。我们吵过架,但我没有打原告。原告回娘家后,我也找了很多人去说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农历10月25日生男孩刘尚昆。原告陪嫁物品有坤式小摩托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被服及床上用品一部。原告主张双方分居时间为2014年3、4月份,而被告主张是2015年2月20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并且生育儿子,双方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应予珍惜。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及赌博行为,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