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支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支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支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大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