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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支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支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支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大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