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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肖修华与李振亭、段焕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修华,李振亭,段焕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09号原告:肖修华,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亭,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宋楼镇张小集255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403074835。被告:段焕存,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宋楼镇孙楼镇段庄89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841008145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董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修华与被告李振亭、段焕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修华于2015年5月2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修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