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与商丘平安货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商丘平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向军。被申请人商丘平安货运有限公司。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商丘平安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20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