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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全君与张淑伟、王传凤监护人责任纠纷、申请确定监护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君,张淑伟,王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刘全君,男,199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沂源县西里镇翟家庄村,系沂源县西里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谢明俊。法定代理人谢明俊,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翟家庄村村民,系申请执行人刘全君之母。法定代理人刘月友,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翟家庄村村民,系申请执行人刘全君之父。被执行人张淑伟,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翟家庄村村民。被执行人王传凤,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翟家庄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刘全君与被执行人张淑伟、王传凤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全君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2)源民初字第682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全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淑伟、王传凤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源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