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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终结申请执行人肖景琴与被执行人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景琴,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肖景琴,女,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景琴与被执行人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肖景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劳人仲案字(2014)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新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