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凤群与张利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凤群,张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廖凤群,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被执行人张利元,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辉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五通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凤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利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130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廖凤群欠被执行人张利元表弟潘兵14000元,廖凤群提出冲销欠款。经潘兵同意,三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张利元在2015年6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廖凤群7000元,余款14000元由张利元偿还潘兵,廖凤群不再支付潘兵欠款。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