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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春菊与王治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菊,王治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刘春菊。委托代理人:刘霞。被告:王治超。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赵永强,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菊诉被告王治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思若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人民陪审员  孙 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