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某、林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叶某,李某,江某,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黄某(绰号阿双),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61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9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上诉人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41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9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某(绰号华哥),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91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9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141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双河,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江某,男,汉族,初中,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63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9月14日被惠州市���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615,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9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李某、江某、黄某、张某甲、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黄某、林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叶某伙同杨光强(在逃)、“杨哥”(在逃)、“龙哥”(在逃)等人在陈江幸福村一山边果园一栋两层高楼内开设“三公”赌档,并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李某、黄某负责管理水钱,被告人江某负责数钱和倒茶,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林某则负责记录赌博情况并介绍他人参赌。同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叶某、黄某、江某、张某甲、林某及参赌人员一批,并当场查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赌台一张、骰子两个及无人认领的1300元。同年11月16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县将李某抓获。原判决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庭审质证与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叶某、李某、江某、黄某、张某甲、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六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三、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五、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六、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诉人黄某提出,其如��供述罪行,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从轻处罚;本案量刑偏重,请求公正判决。上诉人林某提出,其非赌场股东,非工作人员,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原审被告人叶某伙同杨光强(在逃)、“杨哥”(在逃)、“龙哥”(在逃)等人在陈江幸福村一山边果园一栋两层高楼内开设“三公”赌档,并从中抽水渔利。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人黄某负责管理水钱,原审被告人江某负责数钱和倒茶,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望风,上诉人林某则负责记录赌博情况并介绍他人参赌。同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叶某、黄某、江某、张某甲、林某及参赌人员一批,并当场查获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赌台1张、骰子2个及无人认领的1300元。同年11月16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县将李某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与��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照片,各被告人指认了赌博现场、作案工具等,并对手机信息进行了指认。扣押物品清单,缴获了赌具等作案工具。证人(参赌人员)王某、张某乙、胡某、尹某、吴某、刘某、凌某、胥某,以及袁容、王小玲、包运华、李阳、罗氏妹、杨富英、袁其菊等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李某供述,其交代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股东有叶某等人,工作人员有黄某、江某、阿辉、张某甲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供述,其交代有参与赌博的行为。工作人员有阿波等。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其交代参与赌博是去拿捧场费或搭注参赌的。原审被告人江某供述,其交代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帮忙清点水箱里的钱。上诉人黄某供述,其交代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股东1名姓叶。���作人员有阿科负责带客赌博,阿蕾负责看水,阿强和其负责清点水箱钱。上诉人林某供述,其交代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其有介绍朋友到赌档赌博,并负责看那些赌徒下注多少,因为“强哥”会给每位来赌的人发捧场费。他每天可收到捧场费300元,有时400元。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相互进行了辨认。移动通话记录,证实各被告人相互之间的通话情况。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是被抓获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对上诉人黄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决已予考虑,并对其已从轻处罚,其再次要求从轻,不予支持;原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林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林某介绍他人参赌,并负责记录赌博情况,从中获得利益,其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决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并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对其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林某以及原审被告人叶某、李某、江某、张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小勇审 判 员 邱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志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