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眉山市东坡区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委托代理人白常钦,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树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案件系一批系列案,需统一处置,现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