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新民初字第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沈玉林、刘琴英与沈赵、沈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林,刘琴英,沈赵,沈建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656号原告沈玉林。原告刘琴英。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瑞。被告沈赵。被告沈建。原告沈玉林、刘琴英与被告沈赵、沈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玉林、刘琴英以与被告回去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玉林、刘琴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玉林、刘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沈玉林、刘琴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商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