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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50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龚炳江,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某某。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2015年3月10日,原告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人民陪审员  蔡新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