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慧琼与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琼,卓维明,黄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卢慧琼,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卓维明,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黄小玲,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慧琼诉被告卓维明、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3元,收取682元,由原告卢慧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