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金奎与王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奎,王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80号原告:张金奎,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振辉,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张金奎与被告王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