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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韩振起与许培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起,许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335-2号申请执行人韩振起,居民。被执行人许培凤,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振起与被执行人许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培凤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培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滕州支行60×××02账户内存款8400元至山亭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衍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