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余晓红与湖北旺欣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叶宗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旺欣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叶宗旺,余晓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旺欣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八里湖农场高山大队。法定代表人叶宗旺,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宗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晓红。上诉人湖北旺欣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叶宗旺为与被上诉人余晓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受本院委托,蕲春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限于上诉期届满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湖北旺欣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叶宗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饶贵芳审 判 员 郑 蕾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晨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