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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肖与陈琪亮、沈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肖,陈琪亮,沈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0571号原告朱肖,个体户。被告陈琪亮,居民。被告沈永玲,居民。原告朱肖诉被告沈永玲、陈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肖和被告沈永玲、陈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肖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24日、2011年9月5日,陈琪亮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15万元用于做生意,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该两笔借款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陈琪亮辩称���借款属实,我总共借45万元,陆续还过一些,也用车辆抵过钱,车交给原告了,还剩多少不清楚。10万元的借款原告预扣5000元的利息,5万元的借款原告预扣2500元的利息,且这两笔借款已经还清。被告沈永玲辩称,我不清楚陈琪亮的借款,我也没有能力还款,也不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2011年9月5日,被告陈琪亮分别向原告朱肖借款5万元、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据各一份,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朱肖现金伍万元(50000元)借款人:陈琪亮2010.11.24”、“借据今借到朱肖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借款人:陈琪亮……2011年9月5日”。另查明,被告陈琪亮、沈永玲于2007年7月1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被告陈琪亮向原告朱肖出具的借条、借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陈琪亮向原告朱肖借款本金为15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朱肖作为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关于被告陈琪亮辩称预扣利息、两笔借款已还清的意见,因原告持有借条、借据原件,无证据证实被告陈琪亮的辩解意见,且原告朱肖不予认可,故不予采纳。二被告系夫妻,虽然未在借据中共同署名,但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第三人明知,二被告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原告朱肖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琪亮、沈永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肖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琪亮、沈永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胡新庭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