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兰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义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聪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义国,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第140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海花审 判 员 魏奇峰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嘉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