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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红川与王彦岭、韩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陈红川。委托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岭。被告韩建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开发区火炬路中段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川诉被告王彦岭、韩建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550元,由原告陈红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