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可可诉霍战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霍某,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可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可可负担。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