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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可可诉霍战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霍某,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可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可可负担。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