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曹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顾金明与吴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明,吴悦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曹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顾金明。被告吴悦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金明诉被告吴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金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悦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明撤回对被告吴悦顺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顾金明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人民陪审员 陶荣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