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埃斯(中国)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铁塔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埃斯(中国)钢构有限公司,哈尔滨铁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埃斯(中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仙人岛能源化工区中小企业园。法定代表人瓦斯姆·阿罕穆德·阿提哈,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电教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忠杰,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111、112号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埃斯(中国)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订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轮候查封哈尔滨铁塔厂位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镇新民村8处房产、哈尔滨市香坊区电教街及位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乡新民村80597平方米土地,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本院申请表示,查封的房产土地均系轮候查封需等待其他法院对查封的房产土地处置后参与分配,在此期间,申请对上述二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111、1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方 涛审判员 张连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