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崔书敏与郭中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书敏,郭中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崔书敏。被告郭中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祝向前,该公司经理。原告崔书敏与被告郭中超等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崔书敏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崔书敏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盛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