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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闯与被告黄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闯,黄荣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武闯,男,汉族,个体户。被告黄荣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闯与被告黄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闯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武闯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丹 来源:百度搜索“”